程兆奇著的《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精)》完整呈现庭审场景,全面洞悉审判始末;
拨开历史迷雾,还原东京审判全过程;在波澜诡谲的国际关系中,东京审判是否被各国利益争夺与平衡所左右;这场比肩纽伦堡审判的世纪审判,究竟是“胜者的审判”还是“正义的审判”?
这是一部描绘东京审判全过程的细致之书,更是一幅展示战争邪恶谋划、残酷进行与正义审判的历史画卷。
在战争与审判过去的70余年后,如何看待东京审判的历史作用?我们为何要记得这场比肩纽伦堡审判的人类伟大审判?
东京审判是国际刑法诞生的证书,具有开创性里程碑的意义;奠定了亚太和平和战后秩序的基石,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从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进行了历时两年零六个月的“世纪大审判”。来自同盟国11国的法官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A级战犯进行了清算战争罪行的审判。作为人类社会的宝贵遗产,东京审判对以后国际法的发展、对追究“反和平罪”与“反人道罪”的国际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长期以来,各国学术界从法学、史学、国际关系学等方面对东京审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东京审判的影响不限于学术界,也受到了各方面的瞩目。
法庭筹建经历了怎样的政策指导和起步准备?
法庭管辖权之争如何成为延烧至今的法律大辩论?
能否对发动战争的领导、策划和实施者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东京审判留给后世哪些遗产?
……
程兆奇著的《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精)》做了要而不繁的介绍。
二、美国的对日审判政策
美国的战犯审判政策在成型之前有过不少不同主张。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陆军部长亨利·刘易斯·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与美国财政部长亨利·摩根索(Henry Morgenthau)的分歧。
摩根索主张将主要战犯的名单交给各地军事当局,由现地军事当局逮捕后立即处决。至于普通战犯,则由盟国组织军事法庭进行审判,只要确认有罪,都应处决。摩根索这一看似极端的主张与他身为犹太人而对纳粹屠犹极为愤慨有关。丘吉尔访美时曾提出用枪决的办法处理战犯,引起他的强烈同感。另外,他认为审判难免旷日持久,会带来像一战后对威廉二世的流产审判那样的不确定因素;更重要的是,摩根索认为发动战争的德、日两国民众也要对战争承担责任,以审判方式只会将责任限于少数人。
史汀生的看法正相反,他认为过于严厉的惩罚不仅无助于铲除战争的温床,还会埋下怨恨的种子。史汀生坚信只有用“审判”这样的文明手段,最好还是由非军人的“文民”来审判,而非简单处决那样的“报复”,才能真正达到防止战争狂人再起的目的。
在审判主张定型前,美国国务院也曾有各种主张,如国务卿科德尔·赫尔(Cordell Hull)也一度主张尽快处决。但与摩根索不同,他主张由军事法庭处决。他在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时说:如果抓住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立即交给临时军事法庭,第二天就处决。美国总统罗斯福一度也赞成立即处决,只是后来摩根索的主张遭到媒体的激烈批判,罗斯福才转而支持审判的方式。
随着战争向着胜利临近,1944年底,美国国务、陆军、海军三部组成了检讨对日政策的协调委员会(SWNCC,下简称三部协调委员会)。1945年1月更建立了远东小委员会(SFE)。《波茨坦公告》发布时远东小委员会加快了工作步伐。8月9日,即《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即纽伦堡法庭宪章)公布的次日,远东小委员会表示,依据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审判的“共同谋议”罪将追诉日本的期限上溯自“满洲事变”之时。8月13日,会议确定以“反和平罪”“反人道罪”追究日本领导人的责任。8月24日,远东小委员会向三部协调委员会提出报告,主张:第一、占领军直接实施逮捕,以防嫌疑人自杀成为“殉教者”。第二、与国际军事法庭相同,各国依国际协定平等参与法庭,并选派检察官。第三、通过国际协定授予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承认或改变判决的权限。此后美国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等部门围绕审判究竟是由美国主导还是盟国协调多有讨论,最后确定了以美国占主导权的盟国审判的形式进行审判。10月2日,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JCS)、三部协调委员会对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下达指令,开始准备东京审判。
三、英国的对日审判政策
英国一度也主张以处决而非审判的方式处理轴心国首脑。1944年夏,随着盟军在诺曼底登陆,追究轴心国战争责任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英国内阁委托大法官约翰·西蒙(John Simon)起草即刻处决的文件。后来丘吉尔态度发生变化,一定程度上是受了苏联等国主张用审判代替处决的影响。
由于东亚战场对于英国只是次要战场,英国对日本不像对纳粹德国那样关注主要战犯,它所关注的主要是普通战犯。1945年10月16日,英联邦国家开会协议,会议的着眼点主要是日军暴行,亦即BC级罪行。会议确定拟于1946年7月31日前完成对500名BC级战犯的审判。对于主要战犯,英国政府尤其是外交部倾向于由拘禁战犯的各国自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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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在人类经历的各种人为灾难中,战争造成的损害无疑是最大的。进入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接踵而至;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不仅山川湖海再也不能成为阻隔战火的屏障,战争的破坏性也达到了可以毁灭人类文明的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如何追究战争策动者的责任,如何通过惩罚肇事者防止重蹈战争的覆辙,成了摆在人类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19世纪末以来,战争犯罪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1899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制定了《关于陆战的法规惯例条约》、1907年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在原条约基础上修改、通过了《海牙陆战法规》。而国际红十字会更早在1864年就制定了有关伤病者及俘虏待遇的条约,以后几经补充,1929年公布了《关于俘虏待遇的条约》。这些条约、法规详细规定了俘虏的待遇、伤病者的救助、武器的使用及战争的手段,明确禁止对军人与平民的过度伤害,对于限制战争的恶性结果以及违反者将受惩罚起了积极的作用。
战争法规的制定,标志着人类理性的一大进步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防止战争比限制战争中犯罪更具根本意义,因为战争本身造成的灾难远比战争中的犯罪更为严重和巨大。但要用立法来限制战争,它的困难同样也远大于规范一般的战争犯罪。比如什么是侵略?侵略与自卫如何分别?自卫有没有限度?限度在哪里?如何判定开战双方的某一方为侵略方?这些难题至今未获圆满解决,足证它看似甚易实则极难。
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国际社会认识到这是难行而不能不行的一条路。一次大战后,巴黎和会的预备会议“战争发动者责任及刑罚委员会”提出了一份包括起诉国家元首发动战争责任的报告,报告未获和会批准,但虽未获准,协约国还是拟以《维也纳条约》第227款“违反国际道义及条约的最高犯罪”起诉德皇威廉二世。此事终因荷兰拒绝引渡被告而未果。这一十分有名的流产审判的遗憾,不在于让威廉二世躲过了一劫,而在于人类错过了本来可以成为追究战争策动者责任的先例。此案也可作为惩罚发动战争责任困难的一个象征。
以后国际社会为了限制战争继续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当属1928年俗称为《白里安一凯洛格公约》的国际公约。这一公约正如它名副其实的正名《巴黎非战公约》所表明的,它的要旨就是不以战争手段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当年8月27日的首批签约的15国中,包括了美、英、法、德、日、意等当时世界的最强国,加上以后苏联等共63国的签署,几乎就是世界大家庭的全部。从历史的长程看,巴黎非战公约所倡导的“非战”以及得到普遍认同,都具有重要的里程碑的意义。后人批评公约没有明确“侵略”为“不足”,不能说是苛责;但换个角度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公约的避难就易,才使各国达成“非战”的“共识”成为可能。当然,非战的理想对于违约完全束手无策,的确也使公约形同“一纸具文”。以后欧亚大陆烽烟四起,最终酿成破坏力远远大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足见单凭无约束承诺而缺乏强制执行还是无法避免战争。
有鉴于此,同盟国在重建战后国际秩序时,充分汲取了以往的沉痛教训,克服万难,终于构建了保障文明免于毁灭的基础。战后七十年,战争从未间断,但没有不可控的大国间战争,更没有世界大战。所以虽不能说和平已有万全保障,但以和平为主调的进程已无法改变。在战后坚实的和平基础中,东京与纽伦堡两大军事审判是最重要的奠基石。
与纽伦堡审判的“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并重不同,“反和平罪”对于东京审判而言犹有重大意义。反和平罪不仅是东京审判排名第一的罪名,从所有东京审判被告的起诉罪名都有该罪看,反和平罪在东京审判中的重要性也是无可比拟的。所以东京审判也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a反和平罪”称为A级审判=反和平罪审判,东京审判的被告也被特称为A级战犯;纽伦堡审判则因“c反人道罪”分量不轻于甚至重于“a反和平罪”而无A级审判、A级战犯之名。
东京审判首席检察官季南在开庭辞中多次提到“人类”“文明”“和平”,重申“我们今天进行的不是普通的审判,而是拯救人类文明免遭毁灭之战”;在开庭辞之前面对辩方管辖权质疑时,季南明确表示“维护和平”是东京审判的“使命”。这一捍卫世界和平的目的,即是同盟国进行东京审判的根本目的。虽如此,从开庭之初连绵数日的管辖权之争,到进入庭审之后旷日持久的攻防,检方(法官团也同样)仍严守着“普通的审判”的“程序正义”。在确定战后审判的讨论过程中,对遵守既有司法公正所可能面临的困难(如所谓“事后法”等问题),同盟国早已有了充分认识,最终没有采取更方便的就地处决或设立简易军事法庭的速审速决,而是知难而上,采用盟国法庭审判的慎重方式,表明了同盟国不仅希望取信当下,而且希望垂范后世的捍卫和平的坚定决心。
今天,当安倍作为日本首相在众院公开表示“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日本自民党成立专门机构开始“检讨”东京审判,尤其是日本政府动辄以“改变现状”指责他人,而自己不断试图颠覆以东京审判为基石的东亚战后秩序的根本“现状”之时,重温七十年前这场人类史上的伟大审判,对于再一次认识东京审判的重大意义,对于坚定我们维护东京审判成果的信心,都有着格外重要的意义。
受托撰写本书之初,对本书的宗旨、内容以至于文体,或者说究竟要写怎么样的一本书,并不清楚;加上俗务缠身,所以虽然出版社屡屡来催,仍一拖再拖,久久没有动笔。待大致明了是概述性读物时,截稿期已迫在眉睫。多亏了赵玉蕙、龚志伟、张素萍几位年轻人自告奋勇,赶来救场,稍后徐持也应约加盟,才得免爽约,这是首先要抱歉和感谢的。
拟出框架后,按几位年轻人的所长与兴趣做了如下分工:
序言(程兆奇)
上篇
第一章通往东京审判之路(程兆奇)
第二章开庭之初的管辖权之争(程兆奇)
第三章庭审(龚志伟)
第四章宣判(赵玉蕙)
第五章亚洲地区的其他日本战犯审判(赵玉蕙)
下篇
第六章东京审判有关争论的检讨(程兆奇)
第七章证据——以南京暴行罪为例(程兆奇)
第八章东京审判与国际法治(徐持)
第九章东京审判与世界和平(张素萍)
附录(赵玉蕙)
初稿拟出后,为避免重复和抵牾,各位作者做了交叉审读。同时,我们又特请曹树基先生参加审稿。如果本书还不是全无价值,年轻人的努力之外,主要要归功于树基先生的把关。当然,由于在统稿与终审中的怠慢,若有差池,其咎仍在于我。
本书不是学术著作,作为“读物”,大家觉得图文并茂会增加读者的阅读兴趣,正巧在绘制巨幅史诗式《东京审判》画卷的画家李斌对东京审判的影像十分熟悉,我们便请他为本书挑选照片(取自美国国家档案馆、日本国立公文书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人民法院报》等处);他也十分慷慨地将尚未杀青的画作的局部惠允我们先行刊布,在此特致感谢!
为时不长的编写过程中,王宗光、姜斯宪、程天权、燕爽、郭新立、向隆万、梅小侃、王晓秋、李安方、杨庆存、刘建新、李玉尚、刘佩英以及粟屋宪太郎、中里成章、户谷由麻等先生曾予关心,责编及美编崔霞、金迪、孙敏也付出了辛劳,在此一并致以谢忱!
最后,对长期以来对我们倍加支持的张杰校长表示特别的感谢!
程兆奇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