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以前的注家可能对复是未注的,所以后世注家注复字,多引朱熹的注,朱熹的《四书集注》注复义为:“复,践言也。”近现代注家基本都沿用朱熹的注,但朱注在古代尤其清朝时广被质疑,因为朱注没有其他例证,是孤注。
直到近代,童第德找到了《左传》的例子,以证朱注的正确性,刚开始的时候我没有注意,以为有例证就没有问题了,所以直接引用了。回头一读却发现恰恰相反,童第德找到的例证不但不能起到例证的作用,相反,起到的是反证的作用。童第德援引的例证是《左传》中记载僖公九年苟息说:“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能欲复言而爱身乎?”又哀公十六年叶公说:“吾闻胜也好复言……复言非信也。”杨伯峻也循此说,并断定“这‘复言’都是实践诺言之义。”并以为“童第德先生举出《左传》为证,足补古今字书之所未及。”
然而非常明确的是,《左传》中的论断是“复言非信也”。也就是说,左传是很明确讲复言是不信的。我们再来考前一句,“不可以贰”很明显是断定不可说二话,其义为说话要如一而行,那么后面的能欲一句,显然是个反问,是反着不可以贰这一句说的,意思就是“怎么能够为了爱惜我身(我自己、一般指性命)而去复言(食言、收回承诺)呢?”
如果我们按照朱注、童注、杨注的思路来译这两句话,那么“复言非信”就要译成“践行诺言是信”,也就是说非字要当是字讲,而古代语言是不可能出现非字作是字讲的,这是逻辑上讲不通的。同样, “能欲复言而爱身乎”就要讲成“我能够为了我的性命去实践诺言吗”。为了自己去实践诺言,这不是两全其美的事吗?有什么矛盾需要反问呢?这一句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而相反,复言是食言、收回承诺的意思,这样一讲,就完全讲得通了。如“复言非信”讲成“食言是不信的”,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能欲复言而爱身乎”讲成“我能够为了我自己(我身,此应是指性命)而背弃我对先君的承诺吗”在逻辑上也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我们再考此复字,实为回还之义,如《说文》:“复,往来也。从彳,复声”;《易·复》:“反复其道。”反和复都是回的意思。都是表由此到了彼,然后再由彼到此的一个过程,考《左传》两句,复言非信,显然复不是践的意思,而是回反(收回)的意思。又考司马光《资治通鉴》:“夫其膝行、蒲伏,非恭也;复言、重诺,非信也;糜金、散玉,非惠也;刎首、决腹,非勇也。”很明显,司马光是懂得复言不是践言之义的。朱熹以复言为践言,显然是没有依据的臆断,而童第德明明举出古例,却偏偏解错字义。而杨注及近当代注家,则基本沿用了这一注法。钱穆在注解时当是认真查了字典的,如他注为:“复,反复,即践守所言义。”他注意到了复的本义是反复,但却没有深究,结果还是走上了朱熹的老路。 最后,我们来考察有子的原义,“守信要本着接近于义的原则,当发现以前的承诺现在不合于义的原则时,就可以收回承诺。”这句话的意义何在呢?就在于及时纠正错误,如果已做出的决定、已答应的事后来发现是坏的、是不合礼不合法的,那么就要纠正,而不应该去践言。所以有子对信、义的辩证关系是认识正确的,而朱、钱、童、杨等注,则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盲目践言,是不合于辩证法的。
古人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个道理用在注释古代典籍上再适用不过,有时一字之差,可能关乎整个句意的正误,亦可能关乎整个句子的精神。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