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格尔主编的《根据律(精)》一书由海德格尔的“根据律”讲座(1955/56年冬季学期弗莱堡大学讲座)和一篇同名报告(1956年5月25日在不莱梅俱乐部宣读,1956年10月24日在维也纳大学重作)构成。海德格尔在本书中对“根据律”问题的探讨是从存在者之真理和存在自身之真理这两个分别代表着过去和未来的向度来分别展开的。在前一向度中,从根据律的“严格表述”(一切存在着的东西,其充足根据都应被归置)出发,海德格尔解释了根据律何以成为近代哲学的决定性原理——根据律乃是严格的主体性原理。在后一向度中,基于对根据律之“通常表述”(没有什么“是”没有“根据”的)的重新阐释,海德格尔认为根据律规定着未来思想的任务,即要对存在与根据的共属性予以沉思,根据律乃存在之定律,它命名着存在自身之真理。从整体上看,海德格尔在本书中所作的这些阐释不仅关乎海德格尔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整体评判,而且根本地关乎海德格尔对西方思想之既有历程与未来态势的整体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