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纪明、李昉、彭慧英著的《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实务》为民事强制财产查明与执行的理论与案例研究专著,书稿分为四部分:第一编“民事强制执行调查概述”、第二编“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与执行”、第三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精选”和附录“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文件”。本书可供相关法律学者阅读。
| 书名 |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实务 |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 作者 | 张纪明//李昉//彭慧英 |
| 出版社 |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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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编辑推荐 张纪明、李昉、彭慧英著的《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实务》为民事强制财产查明与执行的理论与案例研究专著,书稿分为四部分:第一编“民事强制执行调查概述”、第二编“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与执行”、第三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精选”和附录“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文件”。本书可供相关法律学者阅读。 内容推荐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申请人依据法院颁发的财产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利。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事项,查明与否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进程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张纪明、李昉、彭慧英著的《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实务》以民事强制执行财产为主线,通过对性质的界定、微观的勾连分析,整合出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的理论体系,精选的12个案例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具体方法,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的法律措施,是一本立法基础与实务相结合的研究专著。 目录 第一编 民事强制执行调查概述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及性质 二、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的责任划分原则 三、民事强制执行财产性质的界定 四、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法律途径 五、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法律措施 六、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 第二编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和执行 一、对企业流动资产的查明与执行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查明与执行 三、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查明与执行 四、对被执行人储蓄的查明与执行 五、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的查明和执行 六、对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的查明与执行 七、对被执行人知识产权的查明与执行 八、对被执行人享有第三人债权的查明与执行 第三编 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精选 案例一:赵春连申请执行张宇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 案例二: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 案例三: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四: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五:冯家礼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案例六: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七: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例八: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例九: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案例十:福建福州中院协助台湾宜兰地方检察署发送被害人遗属补偿金案 案例十一:三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三亚电视机厂管理人一般取回权纠纷执行案 案例十二:徐州一中百货商店与江苏省盐城市金海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附录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4.《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节选) 6.《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7.《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节选) 8.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9.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 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 10.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 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11.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 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2.中国人民银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13.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14.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5.《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6.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1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参考文献 试读章节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及性质 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事项,查明与否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进程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一)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概念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申请人依据法院颁发的财产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权利。 对执行义务人的财产查明,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执行措施,2012年第二次修订的、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八条等规定,是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的性质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民事强制执行权实现的核心和基础。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债权人享有的只能是强制执行请求权。①“法院因维护人民私权而适用国家强制力有两种方法,一是对于私权的确定,二是对于私权之实行。前者为狭义之诉讼程序,后者为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设定的唯一目的在于使人民业已确定的私权于不满足之状态下依国家强制力使其获得现实的满足,换言之,即在于贯彻人民对于私权之现实享有,而使其发生实行之效果为目的也。”①因此,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是执行权的组成部分,是执行实施权。 执行实施权是执行措施的实际操作权,其本身就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实施权又有三项权能,即财产调查权、财产提取权和财产交付权。②在行使执行实施权时,是照行政权运行的规律进行的,主要以追求效率为价值目标。执行实施权不是处理双方争议,而是根据已确定的内容进行办理。因此,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权既不属于司法权,也不属于行政权,是执行机构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对公民私权实施公力救济的实际操作权,“体现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交叉”。③二、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的责任划分原则 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查明、申请人主动提供线索、执行义务人强制申报三种途径相结合。在中国,法院是执行调查的主导机构,实行执行机关职权主义原则,财产调查的主要责任归于执行机构。但是由于现有社会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存在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及法院执行工作量庞大等因素,在执行实践中通常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并配置执行义务强制申报、协助调查的法律手段。 (一)执行机关主导财产调查的职权主义原则 执行机关主导财产调查的职权主义原则,即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它是指在被执行财产查明过程中,由执行机构承担主要的责任,享有最大的调查权利,执行机构一旦受理执行申请,就要主动展开对被执行责任财产的调查工作。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即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责任财产有提供和申报的义务,但被执行责任财产的查找程序仍然是由执行机构主导,对于执行机构的调查要求,相对方无合法理由不得加以拒绝。这是人民法院职权主义在执行程序中的反映,也是人民法院及社会公众传统认识的必然结果。 (二)执行申请人主导的当事人主义原则 许多国家在启动执行程序时实行当事人主义原则,对执行程序中某些领域如一定范围内相关事实的查明等也须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到债务人财产调查,就是主要由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承担对债务人财产调查和报告的义务,法院只在债权人调查存在困难或者客观障碍时才提供帮助,英、美、德等国都实施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执行程序制度。在债务人财产查明的问题上,采取了主要由债权人承担查明财产或提供线索的义务并辅以法院提供强制性措施的帮助,规定债权人可申请启动某种强制债务人开示财产相关信息的程序等多种做法。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虽然不同,但是其在债务人财产调查中发挥一定作用却是比较法上一种常见的制度安排。①P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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