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高文军编著的《执行裁决工作指引》主要规范从执行案件立案开始至执行案件结案整个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与执行裁决有关问题。指引一线执行法官准确理解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减少适用法律错误及“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结合“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要求及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部署,本书编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执行行为,及时纠正执行违法或不当行为,减少执行工作瑕疵,提高执行裁决工作水平,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书共有21个章节,所涉及问题贯穿于整个执行案件流程。每一章节分为本章导读、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裁决观点四个部分。共涉及与执行裁决相关问题282个,撷取案例206个。
为方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更加准确地理解适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本书所涉及问题多数为执行实践中办案人员、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存在疑惑,理解适用不准确问题,以及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通知中提炼归纳的观点问题。归纳的案例以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导向,归纳相关裁决观点。
“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执笔,整合全省三级法院审判力量,在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充分梳理总结的基础上,针对每一类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重点、疑难、新型问题结合具体案例,深入细致地阐明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事实认定及具体的法律适用,并引申思考关联问题。旨在提炼类案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为法官裁判同类案件提供行之有效的审判参考。
孙勇、高文军编著的《执行裁决工作指引》内容围绕民事执行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梳理执行中的重点、疑难、新型问题,纠正实践中的错误做法,统一司法尺度,力求为法官办理执行案件提供必备的指导与参考。
第一编 执行程序启动的裁决
第一章 执行立案和管辖
001.执行实施类案件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在立案、执行阶段如何裁决?
002.执行裁决类案件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如何审查处理?
003.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者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后,申请人不服,应如何救济?
00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认定给付内容明确,是否具有执行力?
005.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重新就其中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申请执行人就未达成协议部分给付内容以及新协议部分给付内容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
006.生效法律文书关于案件受理费的确定是否具有执行力?
007.仲裁协议能否约定执行管辖法院,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执行法院应如何审查?
008.黑龙江省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009.执行管辖权转移后,如何对原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标的异议的管辖进行确定?
010.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能否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011.判决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执行?
012.判决明确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担保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013.两地法院均认为据以执行的两份生效判决内容冲突,双方据此采取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也相互冲突,共同上级法院应如何协调处理?
01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015.生效判决确定“岩矿归原告经营”,人民法院能否执行?
【案例】
保全程序中,案外人对被查封土地提出异议请求被驳回后,在执行程序中再次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同的执行异议的,执行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作出的监督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破产管理人有权代破产企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中财产保全冻结的财产所在地应为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执行管辖权
当事人不能以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怠于执行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调解书约定义务人将股权转让给权利人指定的第三人,权利人有权依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各地制定的司法类文件不得在执行法律文书中援引,不能作为裁决依据
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他人,他人作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执行法院应根据执行依据文义或文书制作机构的解释确定具体的给付内容
执行依据无执行内容,法院不应裁定终结案件执行
未依法送达的判决、裁定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予以执行
……
第二编 执行实施中的裁决
第三编 重大事项的裁决
第四编 执行救济的裁决
附录一 执行裁决相关法律文书样式
附录二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