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在《人民法》中把整个世界看作一个由诸多“人民”组成的社会(a society of peoples),并谋求为这个社会建立一个自由正义的并能为各个“人民”所认同的世界普遍法律原则,即人民法。罗尔斯把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国家和社会分为五类:一是理性的、自由的人民;二是合宜的人民;三是不法国家(outlaw states);四是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五是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他不使用传统意义上的“国家”(state或nation)一词,而使用“人民”一词,其目的在于使自己的理论中的国家与传统的国家有所区分,因此,他的“人民”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他的国家观的反映。国内学者李小科博士认为,如果我们把传统的那种以强调主权至上和神圣不可侵犯为特征的国家看作一种“强意义上的国家”,那么,我们不妨把罗尔斯的对主权有所限制的国家看作“弱意义上的国家”。
罗尔斯指出,他所说的“人民”有三个特征:一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理性正义的宪政民主政府;二是由“共同的同情心”统一起来的公民,而不管其社会和历史渊源,如语言、历史的积淀;三是道德性。第一点是制度性的,第二点是文化性的,第三点则要求紧密地与关于权利和正义的政治(或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罗尔斯认为,正如民主社会中的理性公民愿意与其他公民一起依照公平的条款进行合作一样,“理性的自由的人民”或“合宜的人民”也愿意提出公平的条款并遵守这些条款,与其他“人民”进行合作。
罗尔斯坚持,他的“人民”概念与传统观念中的政治国家概念有所不同:传统观念中的政治国家拥有“主权”,即对外发动战争的权利和对内的国家自治权,而他的“人民”则不具有传统的“主权”。他专门把“人民”和传统的国家进行比较,认为像传统的民族国家一样,“人民”也有其根本利益:一是它们竭力保护自己在政治上的独立及以市民自由为特征的自由文化,确保自己的安全、领土以及它们的市民的福祉;二是一“人民”把自己作为“人民”来尊重。这后一方面的根本利益取决于该“人民”对其历史所经历的灾难和考验产生的共同感悟和反思,以及对其已经取得的成就的集体认同。与第一种利益对领土和安全的要求和忧患不同,这种利益的表现形式是,“人民”坚持要得到其他人民的合理尊重,坚持其他人民对它的平等地位的认可。
罗尔斯认为,尽管“人民”的行为与传统民族国家的行为有相似之处,比如“人民”也会通过强有力的宪政政府来展现并捍卫自己在国际舞台上的利益和地位,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因此不能把所有的民族国家都看成“人民”。首先,传统的民族国家所关心的是自己的合理利益的增长,而“人民”则利用自己的道德本质去制约对这种利益的盲目追逐,正如有道德感和有良知的个人会用自己的道德本质去制约自己的自利追求一样,这种制约是理性和理智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不主张传统意义上的那种国家主权观,从而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其次,罗尔斯所谓的“人民”也不同于现代国家,“人民”反对把战争当作政治的工具来使用,不主张把发动战争作为一种权利来享有,只有出于自卫的考虑,战争才可被当作一种工具来使用。再次,“人民”不主张就其内部事务行为而言的自治权。事实上,他们接受作为“国际机制”的最低限度的普遍准则的制约,以便合宜地对待每一个“人民”,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援助其他“人民”。在某些极端状态下,“人民”还有权利强制性地维护这些普遍准则。
罗尔斯认为,民族“国家”和“人民”之间区分的关键是,正义的“人民”尊重其他“人民”,认可其他“人民”的平等地位。当然,这种平等并不意味着对特定种类、特定意义上的不平等的完全否认和抹杀。在“人民”的各种合作性机构,比如说联合国,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是允许的。在人民社会中,各“人民”认可和接受这种不平等,正如在自由社会中公民们接受表现在社会和经济职能方面的不平等一样。
当然,尽管罗尔斯强调“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区别,但他承认人民法的条款只有通过行使属于国家的权力和能力才得以被接受和贯彻,因为他认为国家是唯一能以合法的权威去建立和同意人民法的参与者。这样,罗尔斯所定义的“人民”概念实际上接近于他所使用的民族国家这一概念。
P137-139
我们现在可以对罗尔斯的整个思路稍作整理。罗尔斯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理论启发下,把社会合作活动看作一种非零和游戏。任何游戏都需要一套游戏规则,否则就不成其为游戏。就通常的竞技性游戏而言,只要按事先确定的游戏规则进行,则无论出现什么样的结果,都是公正的,因为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游戏的程序是公正的,其结果也不能说不公正。这里不存在结果是否公平问题,因为它本身就不以追求结果的公平为目标。如果你无法接受不公平的结果,你可以选择不参加游戏。但是,社会合作游戏却有所不同,这个游戏是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参加的游戏,我们每个人都不得不在意结果是否公平,所以,这里的规则不仅仅有它是否得到公正执行的问题,还有其本身是否公平的问题,即这个规则本身是否能够带来相对公平的结果。当然,这种公平的结果不是平均,而是要把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这就是罗尔斯把公平作为社会正义原则之核心的含义。那么,追求社会合作规则的公平性到底有什么根据呢?或者说,我们可以用什么办法来为规则的公平性辩护呢?罗尔斯认为,公平的规则乃是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共同选择的结果。是他们订立契约的结果。这种契约在他们从原初状态回到社会后是不容撤销的。
罗尔斯的这个思想在其主要著作《正义论》(1971)中得到清晰的表达。他在该书中提出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的道德概念“公平的正义”的目的在于解释宪政民主制度并为之辩护。该书所阐述的两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肯定平等的基本自由相对于其他政治关切的优先性,第二个原则要求给所有公民提供公平的机会,并强调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要能够给处于最不利社会地位的社会成员带来最大的利益。罗尔斯提出一个无偏见的社会契约观念来为这两个原则辩护:处于平等地位的并且对于他们的历史境况一无所知的自由人会合乎理性地同意这两个原则,以保证他们的平等地位和独立性,并自由地追求他们的善的观念。
在其另一部重要著作《政治自由主义》(1993)中,罗尔斯对他的“公平的正义”观念的最初论证进行修正,以使之与自由主义的多元论更一致。他论辩道,鉴于在自由社会中不同的哲学、宗教和道德观点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社会统一性的更合理的基础是建立在共享的道德观念基础之上的公共正义观念,包括公民关于其自身作为自由的和平等的道德人的公共观念。这个公共正义观念的稳定性是由重叠的共识提供的;所有合乎理性的哲学、宗教和伦理观点都能够因其各自的特殊理由赞同这个重叠的共识。
由此可见,尽管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辩护前后有别,但他对于两个正义原则作为现代宪政民主社会的“建国立宪”的根本原则的想法却是一以贯之的。笔者接受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原则,但不完全同意他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原初状态乃是一个假定的状态,是思想实验的产物。即使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会一致同意罗尔斯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在脱离原初状态后会信守承诺.在现实世界中也会接受这个原则。事实上,在现实世界中,对于公平的正义原则存在巨大的争议。后期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更加关注正义原则的可行性问题,把正义原则和形而上的综合性学说相分离,认为正义原则是政治性的,是建立在所有社会成员的重叠共识基础之上,因此重叠共识是正义社会的可行性和稳定性的保障。但问题是,罗尔斯把政治的正义原则和形而上的综合性学说相隔离的办法果真有效吗?许多研究者对此提出许多质疑,认为罗尔斯的政治正义原则实际上无法摆脱形而上的综合性学说的影响。另外,有学者认为,罗尔斯所谓的重叠共识实际上仅仅是暂时的协议,不是真正的重叠共识。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宗教,它们之间能否达成一种重叠共识?如果我们以伊斯兰教徒和基督教徒为例,我们似乎看不出二者之间有什么共约的因素使他们能够达成重叠共识。他们之所以能在一个社会中共存,并非是由于他们的教义之间有共约的因素使他们共同接纳某些原则。实际上,因为教义的不相容,他们都各自坚持唯有自己的教义才是真理.并且都坚持对异端进行压制。而他们之所以没有这样做,只是因为政治干预的力量太大,不允许他们这样做。如果某一方的力量大到足以有压倒性的优势,那么,这一方的一些狂热分子很可能会采取行动对另一方进行压制甚至迫害。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中所存在的恐怕并不是真正的重叠共识,而仅仅是一种霍布斯式的暂时妥协。
我们认为,对于正义原则的辩护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哲学或政治哲学的论证,还应当从社会学角度或历史唯物主义角度加以论证。事实上,接受社会正义原则乃是社会各利益集团长期博弈的结果,是妥协的结果,是人类通过血的代价换来的共识,是人类不得不接受的原则。出于维护社会稳定或平衡状态的需要,社会强势集团不得不让出部分利益,这是谋求个人自身安全和集团利益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因为社会弱势集团尽管处于弱势地位,但这些弱势力量联合起来就有可能造成社会的动荡,从而危及强者的利益。社会毕竟是一项合作的事业,这个事业要维持下去,就需要保持一定的均衡,需要各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因此,从真理性的角度看,对于正义原则的证明是社会实践的证明,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证明。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学意义上的证明比较冷酷,不太容易让人接受,而且,它还有可能强化阶级意识或阶层意识,不太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而罗尔斯的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证明更抽象、更“优雅”,人们在情感上更容易接受。但是。如果按照罗尔斯的说法,真理性是一个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我们还是应该接受社会学意义上的证明。
20世纪的上半叶,是一个喧嚣、混乱而又残酷的时代。两次世界大战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内和国际矛盾的总爆发.表明自由资本主义已经走到穷途末路。但是,也正是在这种动荡和混乱中,孕育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一个重大历史转折,一个被称作“资本主义文明化”的转折: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转向国家干预的资本主义或受限制的资本主义。这个转折既有其实践层面的标志,也有其理论层面的标志。从实践层面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而以维护经济稳定和社会正义的名义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适度干预,其标志性的事件就是20世纪30年代初的“罗斯福新政”和二战后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建设。从理论层面看,以强调自由放任政策和“守夜人式”的国家为基调的古典自由主义理论逐渐退出主流理论舞台,而以强调国家干预政策和干预能力为主调的新自由主义理论逐渐占据主流理论地位.其主要标志是20世纪初以强调“国家必须担负起增进个人自由能力之职责”的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潮的兴起和20世纪30年代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的凯恩斯主义。
本书的主人公罗尔斯就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中开始其生活、思考和写作的。他在其系列代表作《正义论》 (1971)、《政治自由主义》(1993)、《人民法》(1999)和《重申公平的正义》(2001)中系统提出并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的正义理论,是对西方思想史上正义理论的总结和发展。他既把近代以来的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方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又把20世纪初期以来的新自由主义思潮推到一个新阶段,从而在西方乃至整个世界的思想界引起了广泛而又深刻的反响。我们可以说,他的思想成果既是20世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这一重大转折的深刻反映,又是对这个转折的总结、辩护和促进。下面,就让我们沿着罗尔斯的人生足迹和思想轨迹,来探索他的正义理论之迷宫吧!
杨玉成著的《罗尔斯/大家精要》以对人类文明有卓越贡献的大师罗尔斯为对象,浓缩其生平与思想精粹,旨在“启迪生活智慧,开悟人生哲学”。本书作者是相关领域的研究专家,以浅显易懂的语言,清晰、简练、严密地阐述“大家”生平与思想,让读者能快速读懂“大家”。
杨玉成著的《罗尔斯/大家精要》一书在罗尔斯小传的基础上,浓墨重彩地介绍了其代表作《正义论》的主要内容。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观的精华部分,他认为,只有在每个人都受到无社会差异的对待时,正义才会出现。这种正义理论使20世纪道德和政治哲学的景观得到了极大改变,从而在西方乃至整个世界都引起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