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名 |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4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
| 分类 |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
| 作者 | |
| 出版社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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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 作者简介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民商法。2005年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劳动法律讲座。在《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研究》(2007年获国家新闻出版署“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奖)、《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获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劳动法的原理、体系与问题》等多部著作,主编集刊《社会法评论》和多部国家规划教材。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劳动法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权 第三节 劳动法的体系与地位 第四节 劳动法律渊源 第二章 劳动法的历史 第一节 外国劳动法的历史 第二节 中国劳动法的历史 第三节 国际劳动法的历史 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总论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第四章 劳动就业法 第一节 劳动就业法概述 第二节 就业调控 第三节 公平就业 第四节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节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六节 就业援助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集体合同法 第一节 集体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 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二节 休息休假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 第八章 工资法 第一节 工资法概述 第二节 最低工资制度 第三节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九章 劳动保护法 第一节 劳动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章 劳动监察法 第一节 劳动监察概述 第二节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 第一节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节 劳动争议诉讼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 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与基本人权 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法概论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第四节 社会保险监督 第五节 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章 养老保险法 第一节 养老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职下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第四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章 医疗保险法 第一节 医疗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十六章 工伤保险法 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工伤认定 第三节 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节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七章 失业保险法 第一节 失业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三节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十八章 生育保险法 第一节 生育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 第十九章 社会救助法 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 第二十章 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法 第一节 社会福利法 第二节 社会优抚法 试读章节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直接负责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用征缴主体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主体。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费用征缴主体与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主体是同一机构,但并非绝对,各个国家往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相对独立的、事业性的、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对社会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并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的主体。有些国家以职业群体作为社会保险对象,其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以雇佣劳动者为主,如德国。有些国家的被保险人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如英国的社会保险以全体国民为保险对象。根据被保险人资格取得方式,被保险人可以分为两种:强制被保险人和任意被保险人。强制被保险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其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任意被保险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通过申请而取得参加社会保险资格的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是指除了被保险人外的其他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的人,—般限于法定范围内的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的主体。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与保险人之间并不存在社会保险关系,其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是由被保险人的权利移转或延伸而来。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闲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对被保险人因工死亡时,其他可以请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险对象的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进行了规定。根据其规定,死亡职):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4)社会保险辅助机构。社会保险辅助机构是指对礼会保险制度的运行起协助作用的专业机构,如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中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因为庞大的医疗保险体系所涵盖的医疗服务,不可能由保险人本身直接来履行,所以必然要委任此任务给第三人,以确保医疗保险基础关系中保险人所负义务能够适当地履行。医疗服务机构主要分为三类:主管机关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医疗服务机构。 (5)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为被保险人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主体。投保人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但实践中投保人可能与被保险人相重合,如非雇佣劳动者。(6)监督人。监督人是指存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运行过程中,享有监督权利和职责的主体,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的监督主体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工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等。 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理学将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为四类,即物、行为、钾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主要是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行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行为以及社会保险监督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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