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修改决定共计51条,修改后的新《行政诉讼法》总条文由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
李广宇副庭长长期处在行政审判的第一线,且全程参与了此次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过程,其执笔的解读透析了修法背景,凝聚了修法精华,是行政审判领域重要的基于实践的研究成果。
这本《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读本》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提供了熟知、掌握和运用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依据参考,让新的司法解释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引言 [司法解释的起草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立案登记制]
1. 保护诉权
2. 立案登记制
3. 一次性告知补正
4. 对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诉
第二条 [具体的诉讼请求]
1.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2. 诉讼类型化
第三条 [裁定驳回起诉]
1. 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3.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4. 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5. 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6.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7. 重复起诉的
8.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9.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10.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1. 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不作为的起诉期限]
1.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2.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3.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
第六条 [维持或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界定]
第七条 [共同被告]
第八条 [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 [共同被告情况下的审查对象及举证责任]
第十条 [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判决]
第十一条 [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
第十三条 [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
第十四条 [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
第十六条 [行政协议案件的诉讼费用]
第十七条 [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提出时间和排除范围]
第十八条 [民事争议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民事争议的审理、裁判和上诉]
第二十条 [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履行判决]
第二十三条 [给付判决]
第二十四条 [申请再审的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一次再审申请,一次抗诉]
第二十六条 [新旧法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效力]
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