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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分类 人文社科-法律-中国法律
作者 肖黎明,宋学鹏,阮加文主编
出版社 海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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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试读章节

蹩脚企业家时代的“傻子”

林海

年广久是“傻子瓜子”品牌创始人,号称“中国第一商贩”。他的出名,不只是因为他在1976年就凭卖瓜子赚取上百万元,也不只因为他曾经三次获罪入狱,更重要的是因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多次对他点名保护。年广久曾三次被邓小平点名《邓小平文选》收录了其中两次),分别为1980年、1984年、1992年,这刚好是改革开放的三个重要转折点。

尽管如此,他的人生并非一帆风顺,多次离婚、老年丧子,还与亲人对簿公堂。可以说,年广久命运的起承转合被认为暗合着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进程。原芜湖市委书记金庭柏对年广久评价道:精明的个体户,蹩脚的企业家。

实践中摸索出“傻子”经济学

1937年出生的年广久自幼丧父,和母亲摆小摊养家糊口,早早学会了街头叫卖。新中国成立后,政治运动接二连三,卖鱼维生的年广久于1963年被定为“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出狱后,为了谋生,年广久开始卖板栗。不久,他又因此被当作“牛鬼蛇神”关进监狱。出来之后,隔壁一家卖瓜子的老师傅找到了他,让他帮忙炒瓜子。这是年广久踏足“瓜子行业”的开始。

年广久卖瓜子得了一个“傻子”头衔:人家买一包,他会另抓一把给人家,人家不要,他会硬往人家身上塞。但这是他生意兴隆的源头之一。于此,年广久在他的“傻子”瓜子事业上一做就是十多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大地回春。年广久的“傻子”瓜子市场需求越来越旺,他想扩张自己的生意。但他的扩张计划遭到了妻子耿秀云的激烈反对:“你坐牢还没有坐够么?!”妻子甚至提出离婚。最终,争吵之中,年广久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妻子。自己带着笸箩等几件用来炒瓜子的工具离开了家。

离家后,年广久一路辗转来到扬州。一年后,在老母亲的劝说下他又回到芜湖。这时,他的大儿子年金宝找到他说:“我有俩钱但不会做生意,你给我指路吧。”年广久说:“指路不行,前面有黄金,你看不到,我看得到,要跟我后头,学!”

当时,芜湖有不少其他商家看到年广久瓜子卖得好,也开始卖瓜子。“傻子”瓜子的销量因此受到影响。年广久决定降价,价格一下子每斤降了六七毛。年金宝急了:“你这不折本吗?”年广久回应道:“我说,你不懂经济学呢?你跟我试试看,炒出来,就晓得了。”

年广久的经济学是这样的:降价之后生意好了,可以让炉子炒个不停,这样煤和材料成本就可以节约下来。相比之下,“如果十天八天不炒,这个煤就浪费了,我其实就是赚的这个钱……还带动了工人的积极性。他在我这里天天有活干,一个月工资18块、20块……这是真理,但这是我用实践悟出来的。我天天炒赚多少,不炒赚多少,我不知道吗?这是你在书上看不到,想不到的”。

邓小平点名保护“傻子”

“傻子”瓜子的知名度越来越高,来买瓜子的人大大增加,有时买瓜子的队伍排出五十多米。年广久还不断推出新的促销策略:独生子女买两斤瓜子可以不排队、外地人到芜湖用车票来买两斤瓜子不排队、结婚的买10斤瓜子不用排队、军人不排队……这些促销策略找准了购买瓜子的特定群体。

P1-P2

后记

在最近六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据我们统计千余位曾经叱咤商海的弄潮儿,不幸沦为阶下之囚。我们无意对任何触犯刑法的企业家表露轻蔑之意。相反,我们内心困扰、挣扎、疑惑。

这正是我们坚持六年发布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主要原因。我们希望通过历年的统计、分析与归纳,能够知道:为何那么多优秀的企业家会涉案?为何曾经优秀的企业在企业家涉案后会一蹶不振?为何在依法治国已成为治理主流的当下仍有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不断曝出?为何体制与机制仍需完善?为何部分企业经营者仍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在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撰写中,我们无意追求数字上的迅猛增长,因为我们知晓,影响企业家犯罪数量上升的因素,并非单一的,背景是复杂的。

2013年以来,反腐大势蔓延政商两界,有大批企业家因涉及腐败案件而被调查,这是企业家犯罪案例有所上升的重要原因。

此外,传媒以及公众对企业家犯罪现象的关注度在逐年增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令受众感觉到犯罪案例明显增多。

最重要的一条,以往很多案件在调查阶段甚至司法阶段都未对外披露。而近年来,执法的开明度越来越高,透明与开放成为执法主流理念,在这种背景下,很多案件在初发阶段即被披露。

我们认为,以上三个原因,是企业家犯罪案例数量稳步上升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多,并不意味着犯罪现象的必然扩大化与普遍化。与之相反,通过我们的研究与调查,实际上企业管理者守法意识是明显上升的,经营合规、管理科学、运作高效、决策透明已经成为多数企业追求的目标,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

近年来,按照国资委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总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在大批央企中执行,且普遍运行良好,企业法务部门的职权在扩大,重要性在增加。

在山东省商业集团法务部部长王茂松看来,近年来国资部门一直在完善修订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加之审计部门也逐年加大对企业财务、管理者任职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应该说,目前的追责机制已经相当详尽。

众所周知,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是在《法人》杂志每期《企业界犯罪媒体案例报告》的基础上撰写而成。作为定位于“一本企业管理的法律方案”的财经法律类新闻月刊,我们对国有及民营的管理者倾注了应有的关注。我们最初的关注点就是善意的,是希望通过年度犯罪报告对该年关注度较高的一些企业家犯罪案例的汇总分析,得出年度企业家犯罪特点、成因等方面具备实质性参考意义的结论。从而在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民营企业家原罪、国企管理透明化、合规化等多个方面,促进外部环境与内部治理的双重完善。

实际上,历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众多媒体及公众对于《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内容给予了相当的关注。而很多业内专家、媒体同行包括普通读者,也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给我们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完善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内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这种新形势下,《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试图探求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新途径,探索如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如何完善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如何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家拿掉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放手大胆地投向市场经济的浪潮。

通过对一些企业家犯罪案例这种反面教材的例举和分析,我们希望为企业家提供镜鉴,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我们认为这种出发点是有积极意义的。

2014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与往年相比,发生了更多重要的变化。

“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制在不断地完善,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地加强,而有些企业家还是拿着以前的经验在现行的体制下行事。”王茂松告诉记者。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加强了,而一些企业家的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这也是部分企业家涉案的重要原因。

当然,客观地分析企业家犯罪的原因,其中既有企业家个人的原因即内部因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位在某著名地产企业任职法务总监的专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即表示,从一些领域来看,目前的司法环境有些过于严厉。“一位企业家曾说,很多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走在通向监狱的路上,这样讲虽然过于言过其实,但企业家的确属于高危群体。”该法务总监说道。

这位专业人士的话,颇具代表性,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相关的问题确实存在,之前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也在犯罪现象研究中进行过深刻地分析。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法治环境正在慢慢改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对于依法治国的认识和执行,一直在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

我们坚信,越来越多的人和组织关注企业家犯罪现象,对于减少和预防企业家犯罪,增强企业及企业家守法、合规意识,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大有助益。

对我们而言,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把这项工作坚持下去,无论遇到何种困难,遇到何种挫折,我们都将继续走下去,不断发展并传播我们开创的这份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通过对一个个真实案例的系统研究,为更多的企业高管提供一个镜鉴,从而更好地促使其防控法律风险,做到未雨绸缪,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目录

序 言:以平衡的心态看待企业家犯罪

年广久:受邓小平再三保护的“资本家”

褚时健:烟王的“功劳”诱惑

沈太福:张冠李戴的死刑犯

管金生:证券教父的世纪豪赌

牟其中:困兽犹斗的中国“首富”

禹作敏:这个村支书有些强更有些横

仰融:把官司打到国际的金融大案

李经纬:是谁杀了”健力宝”

杨斌:从荷兰花卉商到朝鲜“新义州”特首

吴志剑:任性文人的赌徒生涯

孙大午:虽败犹荣 农民企业家的“大同”梦

郑俊怀:触礁MBO的乳业教父

陈久霖:代国坐牢的“打工皇帝”

唐万新:“德隆”战车的无缰之旅

胡志标:独裁下短暂的营销神话

戴国芳:宏观调控下的祭旗者

赵新先:没有双脚的腾飞

顾雏军:“国企救星”不好当

黄宏生:折于人事的彩电神话

周正毅: 从“流氓大亨”到上海“首富”

王效金:政治化企业的困局

张荣坤:人脉的市场魔力

龚家龙:民营石油大王的红顶之争

田文华:乳业的“巨人”与“罪人”

乔洪:茅台的特权诱惑

黄光裕:商者无狱?

周益明:国企硕鼠养成记

李途纯:盲目扩张的企业悲剧

附录: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后记

序言

《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记载了28位中国企业家精英商海沉浮、犯罪翻船的故事。这种企业家教训故事集的主旨之一大概在于通过提供有关中国企业家犯罪教训的范例,来使得中国企业家引以为戒,由此为中国企业家群体的健康生存与发展提供正能量。不过,这种案例极容易使人对中国企业家群体留下一种负面的印象。我们在看到犯罪企业家本身可能存在的问题时,也要让政府和社会各界了解,众多企业家犯罪的成因很可能与政府法规政策这种“天条”有罪有关,甚至与不当司法或者贪赃枉法有关。在28位企业家犯罪故事中,其实部分企业家是否真的就犯了相应的罪行,也还是有争议的。比如顾雏军案就是如此。

我们需要以平衡的心态观察中国企业家,既要避免只看到企业家的正面形象,也要防止只注意其负面因素。我们需要对照政府、企业家阶层和其他社会各界的“人的形象”和行为来评判企业家的“人的形象”和行为,从而既避免盲目高视企业家,又防范片面贬抑企业家。对于企业家的犯罪,既要看到“天条”和代表“天条者”的可能不足,也要看到企业家个人行为的可能不足。

企业家的界定与特点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对企业家进行不同的定义。从功能视角看,大致可以把企业家划分为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和柯兹纳意义上的企业家。

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可以称为“创新企业家”,是指实现新组合者,推动发展者,或创新者。熊彼特认为,存在五种新组合:一是采用了一种新产品,二是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相当于新技术或者新工序),三是开拓了新市场,四是掠夺或控制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五是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的组织。按照熊彼特的观点,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带头人,是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新组合的创新者,是创新的主体。而新组合的实现过程,也是旧组合的破坏过程。因此,熊彼特把这一过程称作为“创造性的破坏”。

柯兹纳意义上的企业家可以称为“套利企业家”。根据柯兹纳的观点,在市场过程中,企业家对由于人们的无知而存在的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抱有警觉,先于他人发现这种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套利机会,于是投入资源、采取行动,以实现这种套利。这种未被利用的利润机会也体现为市场供求的不协调和不匹配。这种套利过程并不能使得买卖双方一步到位地发现最低的买价和最高的售价。但是,企业家的行动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买卖各方都能从企业家的行动中学习,从而减少各方的无知,也使他们自己的行动实现更好的调适。每一次买卖都会比此前的买卖更少无知,取得更好的调适。比如,买者比此前更知道在哪里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买到他们的商品,卖者比此前更知道在哪里可以更高的价格卖出他们的商品。这种市场过程既是竞争过程,也是企业家过程,呈现一种开放试错的态势,这种态势指向市场参与者的各种供求取得两两协调的状态。

“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两者的作用非常重要。“创新企业家”推动经济发展,“套利企业家”推动经济增长。有经济增长不一定有经济发展。有经济发展必然包含经济增长。只有实现了新组合,才意味着经济发展。如果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情况下只是通过增加投入成比例地扩大产出,那么这只意味着实现了经济增长。

本书中的28位企业家均可以归类到“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的类别。“创新企业家”和“套利企业家”两者的涵义也有重合之处。比如在本书28位中国企业家中,牟其中1989年在国内组织了500车皮商品运送许多生活资料到苏联,换回4架飞机,从中净赚近1亿元,就属于典型的“创新企业家”,因为他所实现的新组合涉及开拓了新市场。但是很显然,牟其中也是“套利企业家”,他因为对市场中未被利用的机会保持警觉,发现并利用了这种机会,实现了利润。……彼特所言的“新组合”,“经济发展”或者“创新”。这种贡献使得我们受益无穷,但我们往往身在福中不知福,甚至对他们抱着“仇富”的态度,或者谴责他们“剥削”。其实,他们的商业贡献要远远大于其获利。他们挣的钱越多,对消费者的服务就越好,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微软、苹果和淘宝的成功,都是例证。但是,很多人不会因为其商业贡献而感谢他们,而是在不对称的程度上赞赏比尔·盖茨基金会的善举。而相比之下,微软公司在商业上为全人类所做的贡献要远远超过后者,后者相当于前者的九牛一毛。苹果公司的1Phone手机引入多点接触技术,对移动通讯实现行了一场革命,现在的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以及“互联网+”的前景,均得益于“苹果革命”。但是,全世界很多人在谴责乔布斯在慈善业上一毛不拔,而不是感谢他。实际上,苹果公司的商业成功已经是全人类的最大福利。马云的商业帝国也是一样。其贡献是做好了淘宝,并且把淘宝做得更好,至于他个儿到底有多高,慈善捐款到底有多少,不值得成为我们的关注焦点。这些企业背后的企业家们,为全世界人口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他们通过向全人类提供价值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包括其金钱上的巨大成功。

第二,政府要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环境,鼓励更多的人成为企业家。要继续提升企业家法律地位,打破行政垄断,对民营企业全面开放工商行业和金融行业,包括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

第三,政府应该对企业家的工商业活动进一步去罪化和轻罪化。比如,应该取消“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至少要控制和缩减其适用范围。又如继续对“非法集资罪”轻罪化,所谓“集资诈骗”本质上同于“偷窃”行为,量刑上可以比较后一种行为。  第四,企业家自己还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做到李克强总理所强调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五,企业家仍然要看到在许多方面还存在“天条”有罪的问题,在这方面可与思想界和法律界更多的联合,共同推动我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促进法治和善治。

内容推荐

肖黎明、宋学鹏、阮加文主编的《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收录青年法学才俊及专栏作家邓学平、林海、俞飞、孙伟锋等对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著名企业家管金生、牟其中等28个经典成败案例进行剖析。《法治周末》组织专门团队,重新梳理并添加三个内容:

一,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等法律专家对相关案例做了精彩的访谈分析。

二,邀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助理教授、院长助理田飞龙博士对每个案例做了精彩的“法治点评”。

三,书中收录了法制日报与中国青年报联合发布分析企业界犯罪深层次原因的《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另外,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兴元先生为本书撰写的序言,极富价值,可以说是对处于经济大变革时代的我国法制建设的一种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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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的这三十年,是奇迹迭起的时代,是流星群飞的岁月。每一个失败都是始料未及的,是细思极恐的,更是运之所向的。这是谁的错误?是个人?命运?还是时代?

肖黎明、宋学鹏、阮加文主编的《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以专业的大家解读和严谨的科学研究方法,带我们从更高的角度抽离失败的精髓,抓住成功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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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2 0:14:09